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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陪著朋友的妹妹去台北辦理資遣的相關文件,
沒遇過這樣狀況的我實在不知道該做些什麼,
就用短短30-40分鐘的時間上奇摩知識搜尋相關的文章,
還好好多人都有過同樣的狀況,也讓我長了知識。

從捷運站走回家的路上在農村公園休息了一下,今天天氣真好,
天空好藍而且天氣又溫暖,離開農村公園後又在石雕公園外面椅子休息,
偶爾這樣一個人坐在人來人往的公園,感覺十分的愜意。

有了這次的經驗讓我對資遣有更近一步的了解,
了解到離職證明書不能隨便簽名,這樣會被認定是自己自願離職的,
所以應該到勞工局或是就業輔導中心拿官方的離職證明單,
上面的基本資料自己填寫,請雇主勾選一項此員工不適任原因,
只有在那些條例中的原因符合之後領取失業救助金的資格。

除了薪資、資遣費外,雇主也要付"預告費",
勞基法 第十六條(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之預告期間)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 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所以要是雇主不開立離職證明單或是不發資遣費和預告費都可以告他們的喔!

去年二月因為子宮外孕開刀需要休養1-2個禮拜,
老闆就叫我好好在家休息養身體,工作就不要做了,
因為是公婆朋友介紹去的,不想把大家的關係弄得太僵,
所以事後也沒有去爭取什麼,但是這樣的老闆確實挺可惡的,
該是自己的權益就該自己去爭取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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